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湖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建设的定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内领先、省内一流为目标,以解决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为导向,通过组织和开展高水平人文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对策研究,把基地建设成为培养和集聚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学术高地,成为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引领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主力军,成为服务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智库”。
第三条基地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35年,在湖北省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门类和全省不同区域完成战略布局,形成定位清晰、特色鲜明、贡献突出、结构合理的基地建设体系,充分发挥思想库、信息库、人才库作用。
第四条基地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围绕国家和湖北重大发展战略,针对学术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开展基础性、实证性、探索性学术研究,产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学术价值的标志性成果。
(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围绕国家和湖北重大发展战略,针对各级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针对性的应用对策研究,提供高层次、高质量、有实效的决策咨询和培训服务。
(三)促进相关学科建设。立足自身特色和优势,加强对学科前沿问题和交叉学科、新兴学科建设研究,促进基础理论和应用对策研究的协调发展,促进相关学科形成明显的发展优势和较强的创新能力。
(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通过科学研究,培养一批中青年学术骨干,造就一批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建成一支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通过科教融合,促进科研成果向教育教学转化,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通过社会培训,为相关行业培训所需人才。
(五)加强对外交流合作。通过举办学术会议、学术论坛、共建学术机构、推介研究成果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努力成为对外交流合作窗口,国内、国际合作的阵地。
(六)创新科研体制机制。以提升创新能力,激发创新活力为导向,通过深化重点研究基地综合改革,创新人员管理模式、科研组织形式、科研评价体系,形成协同开放、人员流动、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在高校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五条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坚持一流标准、坚持动态管理、坚持改革创新。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基地采取省教育厅和高校共建、以高校自建为主的模式,由省教育厅主导、依托高校履行主体责任、基地依法自主管理。基地建立竞争入选、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每4年为一个周期,在评估合格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鼓励和支持高校与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共建。
第七条省教育厅是基地宏观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基地建设规划;
(二)制定基地管理制度;
(三)组织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
(四)组织基地建设的考核评估;
(五)建设基地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基地绩效评价;
(六)宣传推介基地建设成果;
(七)征集发布重大研究需求;
(八)负责专项资金资助相关工作。
第八条 依托高校是基地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新建基地;
(二)指导基地建设和管理,执行基地建设标准;
(三)制定和落实本单位基地建设计划和学术发展规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四)落实共建承诺和有关支持措施,提供基地所需的
科研条件和经费,组织和支持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
(五)聘任配强基地主任,对基地人员、基地学术委员会、学术研究、阵地建设等进行政治把关;
(六)加强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
(七)负责基地重大事项变更或调整报批;
(八)配合省教育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九条 基地申报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基地建设标准运行两年(含)以上(《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见附件1);
(二)基地具备稳定的经费保障和较好的科研条件;
(三)在本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省内外有较突出影响力;
(四)拥有本领域较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较高水平科研队伍;
(五)在政治建设、学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没有不良记录。
第十条 符合基地申报基本条件的,由依托高校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报《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申请书》。高校应确保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十一条基地评审的基本原则:稳定总量、优化结构、突出贡献、优胜劣汰。在保持基地数量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根据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动态调整基地布局,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重点领域的需要趋于合理。评审的重点是基地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方面作出的实质性贡献。
第十二条 基地评审的工作流程:原则上新申报基地评审与已有基地评估验收一并进行,由省教育厅或省教育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评审通过予以认定,按程序公布认定后的基地建设名单。新申报基地研究领域与已有研究领域一致的,与已有基地评估一并进行;不一致的,可由申报高校从相近领域选取不多于2个领域,经专家组同意后,确定一个领域参与评审。基地评审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予以认定。批准认定的基地要组织编制《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后予以实施。
第十三条 申报、评审过程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如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基地实行依托高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基地主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基地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负责全面实施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三)执行基地建设标准,落实基地目标任务;
(四)负责基地人员的聘任、内部管理、基地运行、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
(五)负责向依托高校科研部门、主管校领导和省教育厅汇报工作,完成省教育厅、依托高校布置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基地应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并由依托高校聘任。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及人员组成等报省教育厅。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基地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三)审定年度研究项目指南;
(四)参与重点研究项目的申报评议和开放课题的评审;
(五)对重大课题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执行;
(六)研究解决学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七)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基地实行以“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为原则、以“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出基地”为要求的全员聘任制。
(一)基地主任由依托高校聘任,签订聘任合同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基地主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2届。
(二)基地其他人员由基地主任自主聘任(用),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
(三)基地学术委员会校内委员不能超过三分之一。基地主任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基地应根据需要设立专职科研岗位,且有一定数量的兼职研究人员,其中校外专兼职科研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研究人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七条 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博士后、研究生及本科生参加研究工作,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基地要把围绕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承担并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高质量、有实质性贡献的科研成果作为首要任务。
第十九条 基地要根据研究方向制定科研项目规划,按照“公开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分年度设立开放课题。开放课题项目由依托高校在相关网站统一对外发布,原则上从项目发布到项目申报截止日应不少于50天。开放课题由学术委员会参与评审并公示后,由基地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由基地设立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基地,或注明“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资助”。用英文发表/出版的研究成果应注明:Supported by theKeyResearchBaseProjectof HumanitiesandSocial Sciencesof Universitiesin HubeiProvince。其他经费来源的课题,署名问题按合同约定执行。省教育厅组织考核评估时,主要对署名为基地的成果进行评估。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地建设经费由依托高校及其主管部门共同投入。省教育厅设立专项资金,对依托省属高校的基地每年给予一定资助。基地日常办公经费由依托高校安排,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鼓励多途径筹措经费,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基地捐赠资金和仪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 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科学研究、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由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下拨的基地建设经费须转款专用,其中,上级主管部门投入经费的50%以上须用于科研课题。
第二十三条 基地经费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纳入依托高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核算,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须单独建账,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统一造册登记,纳入依托高校资产管理,每年年终向省教育厅报送省教育厅投入经费的决算。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地应加强制度建设,结合实际制定基地学术委员会章程、经费管理实施细则、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学术交流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基地应加强基础性研究资源建设,建立能充分满足科研需要的专业资料库和数据库,拥有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建设专业网站,用好新媒体传播手段。
第二十六条 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科研人员档案、科研项目档案、科研成果档案、学术会议档案、工作报告档案等。
第二十七条 基地应加强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学术机构开展科研合作,每4年建设周期主办或承办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全省性学术会议不少于2次。会议计划应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内容、会议人数、经费预算、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出版、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等)。国际学术会议按有关外事规定报告外事部门审批,同时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八条基地应编写工作简报,并及时向省教育厅、依托高校及相关部门报送。简报内容包括:重大学术活动报告、重大项目进展情况、科研成果及转化情况、重要研究咨询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发展和运行情况,基地确需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调整、重组的,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由依托高校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论证后,作出决定。
第八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条 建立基地科研绩效管理考核评估制度,主要考核评估基地针对现实问题,组织开展项目研究及取得的学术研究成果、咨政建言成果。
第三十一条 每年初省教育厅组织开展对基地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考核,由依托高校具体实施,考核情况作为调整省级财政资助和评估的参考。
第三十二条 省教育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2),每4年一次,对基地建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对评估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基地继续给予经费支持,并向优秀倾斜;对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基地暂停经费支持,给予2年整改期,整改评估仍未合格,不再纳入基地建设;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不纳入基地建设。启动“湖北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评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在日常监管和考核评估中发现基地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或运行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视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约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改、撤销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基地规范名称: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xx大学xx研究院(中心、所)。英文全称:Key Research Bas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of Universitiesin HubeiProvince。
第三十五条《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是本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基地、依托高校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基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且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1: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
附件2: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考核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1: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解释与具体要求 |
一、基本条件 |
(一) 学校支持 |
1.领导重视 |
(1)校领导每年至少听取基地工作汇报1次,专题研究基地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
(2)明确分管校领导负责基地建设与管理。 |
(3)社科科研管理部门加强基地日常管理与服务。 |
(4)依托高校安排基地日常办公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
2.机构设置 |
(5)基地按规定建有学术委员会。 |
3.制度建设 |
(6)有专门的基地建设计划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7)有支持基地建设的人财物等文件举措。 |
(8)定期聘任基地主任和基地学术委员会,并加强政治把关。 |
(二) 内部治理 |
4.日常管理 |
(9)基地主任办公会、基地学术委员会等决策机构健全并正常运行。 |
(10)基地主任负责制和全员聘任制有效实施。 |
(11)制定并落实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12)档案信息管理完备。 |
5.制度环境 |
(13)人事制度:制定有人才引进办法、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及评聘办法等。 |
(14)奖惩制度:制定有突出特色、质量、贡献为导向的科研成果考核及收入分配办法;对违反政治纪律、师德师风学术不端问题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
(15)项目、成果及经费管理制度:制定有项目管理、成果评价、经费使用办法,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出精品、成果知识产权无争议、经费使用合法合规。 |
(16)学术交流制度:建立基地人员外事、出访、交流的便利化机制;相关阵地建设与管理有严格审核把关流程。 |
(三) 基础建设 |
6.办公条件 |
(17)有相对集中、独立的办公、实验和图书资料用房,能满足省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工作需要。 |
7.图书资料与信息化 |
(18)有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数据软件、实验仪器设备、网络终端、打印设备等。 |
(19)图书资料能满足科研工作需要。 |
(20)建有或购买专业资料库、数据库等。 |
二、目标任务 |
(四) 科学研究 |
8.学术队伍 |
(21)基地主任为政治坚定、业务精湛、年富力强、有学术影响力的教授。 |
(22)有结构合理的专兼职研究队伍。 |
(23)学术队伍中有一定比例的校外研究人员。 |
9.项目研究 |
(24)项目研究与基地主攻方向一致。 |
(25)在本领域保持省内一流、国内领先的科研实力,具备承担省级重大任务的能力。 |
10.学术成果 |
(26)潜心铸造精品,有与基地主攻方向一致的标志性成果。 |
(27)科研成果形式多样化,但主要成果形式应与基地建设方向相符。 |
(五) 人才培养 |
11.学生培养 |
(28)本科生、研究生实质性参与基地科学研究。 |
12.服务教学 |
(29)一个建设周期内,基地专职研究人员应承担一定的本科生或研究生教学任务,参与课程建设。 |
(六) 社会服务 |
13.咨政建言 |
(30)承担各级党委和政府委托的重大任务。 |
(31)主动围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
(32)参与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文件、规划、法律、报告等起草。 |
14.舆论引导 |
(33)参与省(市)重大政策和理论创新宣传解读。 |
(七) 国际合作与 学术交流 |
15.国际合作 |
(34)争取参与国际合作项目。 |
16.学术交流 |
(35)召开全国(省)性会议或开设定期的品牌论坛、专题讲座等。 |
三、建设成效 |
(八) 基础及应用研究(侧重17-20条中1-2个方面建设) |
17.理论研究 |
(36)在理论研究中取得主体性、原创性成果。 |
18.文化引领 |
(37)传统文化研究有突破,在思想引领、文化传承中有所表现。 |
19.方法创新 |
(38)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提供创新思路和方法。 |
20.成果应用 |
(39)推进学科交叉融合,成果转化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九) 智库 |
21.队伍建设 |
(40)领军人物在省内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决策影响力、代表性或权威性。 |
22.成果建设 |
(41)承担省(市)级重大战略任务,为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
(42)成果被各级党委和政府采纳或国家、省、市领导批示。 |
(43)与决策部门直接对接,有畅通的报送渠道。 |
四、负面清单 |
(十) 政治建设 |
(44)出现政治方向、政治立场问题或违反意识形态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实行“零容忍”,一票否决。 |
(十一) 学风建设 |
(45)出现学风问题、诚信问题、学术不端问题、师德师风问题,实行追责。 |
(十二) 纪律建设 |
(46)违反外事、财务、宣传、保密纪律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视情形给予相应处罚。 |
(十三) 基本建设 |
(47)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一票否决。 ①基本条件三级指标建设未达到80%;②专用办公用房少于15平米;③经费来源少于20万/年。 |
附件2: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指标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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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得分 |
基本建设 (10分)
基本建设(10分) |
运行管理 (4分) |
办公条件 |
有满足基地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及电子设备等硬件设施。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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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规划 |
有明确发展目标及措施,有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工作思路,中长期规划执行到位。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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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
基地规章制度健全,基地学术委员会章程、基地主任职责、基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和成果转化等管理文件健全。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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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 |
日常管理科学有序,按时接受并通过年度考核;每季度至少有一期工作简报,有日常学术会议记录和工作记录;有年度工作总结和成果简报;学术环境优良,注重学风建设。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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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 (2分) |
管理团队 |
学术委员会、基地主任、学术带头人与基地秘书配备、聘任、驻所时间符合“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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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团队 |
专兼职结合,职称、年龄、学历结构合理。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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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资料 与信息化 (2分) |
图书资料 |
专业图书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管理规范有序。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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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建设 |
自建(包括学校)或购买了专业资料库、数据库。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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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管理 (2分) |
经费来源 |
不低于20万/年。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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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使用 |
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并完成当年经费预算;受省级财政资助的基地须设开放课题。 1分(省拨经费到账之日起2年内没有用完本二级指标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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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任务 (90分)
目标任务 (90分)
目标任务 (90分) |
科研项目(20分) |
纵向项目 |
国家级10分/项;省部级 4分/项;厅局级 1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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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项目 |
总到账经费1分/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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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成果 (20分)
学术成果 (20分) |
学术著作 |
出版学术专著、译著,4分/部;合著第二署名,2分/部;编著,1分/部;主编,0.5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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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论文 |
被权威期刊、SSCI、SCI一区、A&HCI收录 5分/篇;SSCI、SCI二区及以下收录、CSSCI其他期刊收录 2分/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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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刊载 |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头版专论、理论版2000字以上,3分/篇;《中国教育报》《湖北日报》头版专论、理论版2500字以上,全国性行业报刊3000字以上,1分/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或3000字以上转载,3分/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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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获奖 |
教育部社科二等奖、国家社科基金成果文库20分/项;省部级一等奖 15分/项;教育部社科三等及其他省部级奖励 5分/项;所属市州社科一等奖1分/项、二等奖0.5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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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政服务(40分) |
咨政建言 |
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或党中央国国务院实质性采纳15分/篇,省党政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实质性采纳 10分/篇;省党政副职肯定性批示或省委省政府部门实质性采纳 5分/篇;所属市州党政主要负责人肯定性批示或所属市州党委政府部门实质性采纳 3分/篇,省属范围内非所属市州党政主要负责人肯定性批示或非所属市州党委政府部门实质性采纳1分/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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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成果要报》《大学智库专刊》收录5分/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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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 |
举办讲座、培训,参与或承办的政府重大活动产生良好社会反响1分/次,满分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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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 (5分) |
教研项目 |
国家级5分/项,省级 2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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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学生 |
研究生、本科生参与课题0.2分/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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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 (5分) 学术交流 (5分) |
学术会议 |
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国际性2分/次;全国性 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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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 |
邀请讲学、受邀报告0.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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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刊物 |
有公开发行学术期刊。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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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咨政类刊物,并定期送有关领导和部门。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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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优秀 |
重大创新 |
聚焦学术前沿,取得重大原始创新研究成果,重大突破或重要进展。 |
重大项目 |
承担国家基金重大项目或教育部重大攻关课题。 |
重要成果 |
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Nature》《Science》发表论文。 |
成果获得教育部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及以上奖励。 |
咨询报告被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并实质性采纳。 |
新增公开发行学术期刊。 |
一票否决 |
学术不端 |
存在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
基本建设 |
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一票否决。①基本建设得分低于8分;②专用办公用房少于15平米;③经费来源少于20万/年;④基地主任聘任不符合基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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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计分原则:二级指标满分封顶,单项超出部分不计入总分;得分可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 |
2.人员认定:以建设任务书中确定的人员名单为准,建设期间如有人员变动须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报备。 |
3.项目认定:项目须是项目主持人在基地工作期间取得。 |
4.成果认定:成果只认第一完成人,已认定基地的成果必须署有基地名称。 |
5.批示或采纳认定:领导批示指使用政府专用批转文件页正式签转并得到肯定性批示,圈阅或者转批的不予认定;采纳指所提建议形成法律法规意见等政策,并以文件和文件制定单位的证明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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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1.项目级别认定 (1)国家级项目 ① 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以及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五大类)项目和课题等,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国防项目。 ② 国家级教研项目:国家级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类项目。 (2)教育部项目:教育部社科司组织的教育部社科基金各类项目。 (3)其他部级项目 ① 人文社科类:国家各部委常设竞争性社科基金项目;文化和旅游部国家艺术基金(经费进入学校科研账号)。 ② 自然科学类:国家各部委常设竞争性科技计划项目。 (4)省级项目 ① 人文社科类:湖北省社科基金项目,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等常设竞争性(不含委托)且经费在2万以上的省级项目。 ② 自然科学类:湖北省常设竞争性科技计划项目。 ③ 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 2.权威(一类重要)期刊目录 《哲学研究》《经济研究》《中国法学》《政治学研究》《文学评论》《文艺研究》《社会学研究》《历史研究》《中国语文》《中国图书馆学报》《世界宗教研究》《民族研究》《教育研究》《心理学报》《新闻与传播研究》《求是》《管理世界》《体育科学》《马克思主义研究》《外国文学评论》《世界历史》《外语教学与研究》《中国音乐学》《美术研究》 3.奖励级别认定 (1)人文社会科学类成果奖: ① 教育部成果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② 其他部级奖励:是指部委常设的竞争性科研成果奖(证书有国徽章)以及其他专业奖(霍英东基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等被列入人文社科类《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统计年报表》统计范围的其他各类优秀成果奖)。 ③ 省级奖励:湖北省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湖北省优秀调研成果奖、湖北发展研究奖。 (2)教学成果奖、教学竞赛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国家级教师教学竞赛(含教育部主办的教学设计、微课教学)、湖北省教学竞赛奖。 4.实践创作类、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等成果,参照期刊论文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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