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促进科研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省领导圈定课题的成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中心年度课题分一般和重点项目予以立项,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最终成果须在当年完成,逾期视为未完成。
第三条每年年初向校内外专家征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选题,经筛选、整理后确定为年度课题。
第四条本中心年度课题采用招标的方式组织实施,于当年3月份立项。招标课题须组成课题组、填写院课题申请书。院学术委员会确定招标课题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由课题负责人自行选定,要求课题组成员至少有一名35岁以下的青年研究人员。
第五条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课题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经费的总体安排和使用。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院先期拨付课题资助总额的50%作为启动经费,中期检查符合要求的再拨付50%为预留经费;最终成果形式为论文的,院先期拨付课题资助总额的50%作为启动经费,待论文发表后,再拨付其余50%经费。
第六条本中心年度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定期对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课题最终成果须在当年9月份完成初稿,中心组织专家对初稿进行审读,并提出修改意见。对按课题计划进行、课题质量符合要求、经费按规定使用的项目,按时拨付后续经费。不符合要求的,暂缓拨付经费,严重违规的要予以追究。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七条课题最终成果为研究报告的,须在当年10月底完成,中心负责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其进行鉴定;最终成果为论文的,由中心学术委员会评审鉴定,并要求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鉴定合格的,拨付预留经费。验收合格的中心年度课题,须提交约4000字左右的压缩稿,由中心汇总后,向省政府、政协、统战部领导及有关部门报送。
第八条如课题未按期完成或质量未达要求,预留经费不再拨付,取消项目负责人承担中心课题资格2年。如课题成果质量较高,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课题负责人在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资助经费。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参照《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本中心学术委员会。